而国家意志不一定是全体人民的意志,其更多地表现为掌握着国家主权的一个人(君主)或一小群人(议会)的意志。
宪法直接规定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立法法也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程序和监督等做了详细规定。它推动形成党和国家权力监督体系,目的是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对权力监督工作的领导,也加强了对公权力的监督,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
这一修改颇有些令人意外,因为立法法增加监察立法权的规定,或许需要较多的、更为明确的法律条款来彰显权力的合法性,以及保证权力正确运行,但立法法只简略地对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予以确认式规定。宪法和监察法对此做了规定,也规定了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的具体任务。尽管纪检监察体制和军事体制皆有党政合署办公、一体化运作的特征,但两者并不能等量齐观。近代以来,行政权日益膨胀,行政国家逐渐兴起,行政机关从执行走向管理、服务,通过行政立法来履行职责的需求变得日益迫切。而且,对于监察法规到底应在多大范围内适用和实施,立法法没有直接规定,监察立法权的空间过大。
2019年8月,国家监察委员会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监察工作中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渐显现,监察法中一些原则性表述需要进一步具体化。第12条第3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适当的信息公开可以减轻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能够在具有更加充分信息的基础上更好地进行算法服务选择。
目前算法备案中要求的备案信息包括算法安全责任人、算法安全机构设置和算法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鉴于多元共治在算法治理中的重要意义,以及备案制度在强化合作治理方面的制度优势,在算法备案制度建设中,我们应该秉持合作思维,促进多元主体敏捷联动、形成合力,发挥科技、法律、政策、道德等多维手段有机融合、相辅相成的共治作用。这些信息基本上都掌握在行政相对人手中。算法备案制度建设涉及一系列重大关系,其中安全和发展是具有全局性、决定性的关系。
信息共享也是信息规制工具的一项功能。(2)正当性及合目的性。
未来随着算法备案适用范围的扩大、形式的多样,不可避免地将引起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之间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引起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利益竞合等。行政备案的基本特征是以信息收集为核心,缓解行政主体信息不充分、不对称的问题,以提高行政效能,降低公民获得信息的成本,有效发挥信息作用。二是行政备案制度,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将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具体事务的相关材料向行政主体报送,行政主体对报送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备查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算法应用是否纳入行政备案监管,需要考量如下因素:1.算法应用与公共事务、社会公共利益的关联程度。
算法备案作为一种新型备案制度,丰富了中国特色备案制度体系,将随着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进一步扩展其适用范围、内涵和性质,从而发挥更大作用。数据安全法第9条规定国家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与此同时,近些年来,实务界和学界对于算法风险分级、算法影响评估、算法审计、算法责任、算法透明、算法解释等治理方法和制度工具进行了比较集中的讨论,专家们提出了分级分类治理、场景化治理、敏捷治理、多元共治等原则和理论。从《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的具体制度设计可知,算法备案制度以告知作用为核心,使监管机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掌握必要的信息并用于决策和监督目的,从而提高决策质量、监督效率、治理能力。
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在强调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提出加强对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制订自律性社会规范的示范文本,使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等主体的合法权益、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发展,是我国规范算法推荐活动、创设算法备案制度的根本目的,而且其目的是多元一体的。
学者们提出代码即法律算法即规则等命题,来反映算法的规范性及其对社会秩序的影响。2021年9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央宣传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算法治理指导意见》),提出利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治理机制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算法生态规范的算法安全综合治理格局,同时把算法备案管理明确列为创新性地构建形成算法安全风险监测、算法安全评估、科技伦理审查、算法备案管理和涉算法违法违规行为处置等多维一体的监管体系中的关键一项。
备案人在备案时可以自主填写拟公开的其他信息。系统观念是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坚持系统思维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本要义。其中,算法实施主体内部的算法安全自评估和科技伦理自我审查的结果,可以与算法备案制度结合起来。一方面,一些法律规范正逐渐发展出数字化代码化的形式。这也是数字法学领域当下的一项重大课题。立法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对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备案审查范围也由立法型规范性文件(或称规范性法律文件)拓展至非立法型规范性文件。
2. 算法安全自评估情况算法备案与算法自评估制度的结合,可以有效地推动算法自评估的开展,激励企业自治,同时为监管机构提供有利于监管目的实现的重要信息。并且应该是依法进行算法治理所必要的。
例如在金融科技监管领域,英国、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提出了将法律规范转化为机器可执行版本、机器可读规则、机器可执行规则等构想,并进行了一系列、多阶段的试点工作。但是,应当健全企业自愿公开的规章制度,因为从目前实践来看,企业自愿公开的信息仍比较有限,并且存在信息量较低的复用表达套路。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委托执行案件的备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规定了《再审检察建议书》的备案,等等。除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治理领域外,202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也提出,要推动人工智能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在第6条中明确规定坚持透明可信原则,并具体指出要坚持技术研发、产品应用、服务运行的透明性,保障人工智能系统中的司法数据采集管理模式、法律语义认知过程、辅助裁判推定逻辑、司法服务互动机制等各个环节能够以可解释、可测试、可验证的方式接受相关责任主体的审查、评估和备案等。
从依靠高权规制走向强化合作治理,恰恰是备案制度的一大制度优势。算法备案是在我国现行备案制度下发展出来的一种新型备案制度,其属性复杂、功能多元。其中算法数据包括输入数据的模态、输入的人物特征是否包含生物特征或身份信息、输出数据的模态,并可以根据算法的具体情况选择填写训练数据的来源等。在条件成熟时,提高算法备案制度的法律位阶。
其次,算法信息的公开可能引起恶意算法博弈或称算法算计,相关主体可能利用算法信息来开展恶性博弈、算计算法,从而可能引起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行政备案与行政许可不同。
以下,本文将以良法善治为目标,从算法备案的适用范围、备案内容、公开信息、制度约束等方面论述备案制度优化问题。从系统思维上来看,在需要备案的信息中,算法数据相关信息,信息安全检测、数据安全监测、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检测制度与技术保障措施,以及数据使用违规处置、信息安全违规处置制度等制度信息的备案,不仅可以帮助监管机构了解数据偏差问题,更可以在合法情况下用于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治理领域的监管目的。
(一)我国现行备案形态备案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常态化制度。《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开宗明义宣告其立法目的是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3. 促进企业合规,推动数字科技向善发展算法备案信息具有促进企业自治和合规的功能。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算法备案是由法律法规或法律类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带有刚性或柔性强制力的法律制度,兼具技术备案与规范备案的双重性质,是党依法管网治网、确保网络安全和创新发展的一项政策机制,是国家机关实施算法治理、推进数字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鉴于算法应用的广泛性、算法问题的普遍性、算法治理的复杂性、算法发展的快速性,在算法治理中应当贯彻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共治理念。这里所列举的过程、逻辑等,在数字科技的语境下一般而言都属于算法或算法的一部分。
算法备案信息可以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提供一种信息来源,并可以用于优化算法风险监测,以及作为开启外部算法安全评估和科技伦理审查的一项动因。首先,算法及相关信息往往具有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特征,可能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涉及对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企业的竞争利益。
从算法治理的客观规律和发展趋势来看,算法备案制度在未来还有更进一步扩展的实践和制度空间。有研究基于行政备案的不同目的和功能,将行政备案分为告知意义上的备案和监督意义上的备案。
当然,算法应用的用户数量也应当是考量的因素。我国数字领域的几部重要法律均明确规定了统筹安全和发展的立法目的。